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83號原告 莊明治 被告 彭鏡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魏俊明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