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林榮光 被告 孔繁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3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林祐宸法官張宏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