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 林駿凱 被上訴人永康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迄未補正,其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黃鈺純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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