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曾盛亮 被告 劉秀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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