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丘育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71號、第4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丘育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肆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丘育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是通緝到案,具有逃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審酌被告前經多次傳喚均未到庭,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案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年度訴字第339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並於107年12月4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接押,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新院 平刑順 106訴339字第40452號函文在卷可稽,則被告業已因另案接押,已可保全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另案執行接押之日即107年12月4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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