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國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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