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6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裁定(96年度偵聲字第5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已承認犯罪事實,被告何來串證之虞,本件案情抗告人已交待清楚,原裁定竟諭知延長羈押,殊難令被告信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因詐欺案件,檢察官偵查中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經原審法院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顯有共犯,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6月7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檢察官以羈押2月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向原審法院聲請准自96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經原審法院裁定准許在案。本院核閱卷內資料,認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僅坦承部分犯行,並未就全部犯罪事實認罪,且本案尚有其他證人及可疑共犯待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原裁定諭知延長羈押2月,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