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1項聲明主張財產損害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之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