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聲請人 吳國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啓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