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0號原告 陳和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青 、 孫麗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