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郭秀卿 被告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陸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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