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反訴原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反訴原告另請求違約金2,000,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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