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邱晴 與
林郁芬 張家豪 陳禾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
歐陽徵 律師被告 洪臆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