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7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園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李惠芬
一、債務人賴園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園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李惠芬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