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 張建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12月18日所為106年度除字第558號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柯惠薰板信商業銀行股份│張建方│90,600元│0000000│106年7月10日││││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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