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73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吉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詹岱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有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可參。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明定。
二、本件被告不服全部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萬6,568元(計算式:4,500+592,068=596,56
8),已有上訴不合法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並將收據陳報本院,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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