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麥何奕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釋明請求正確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995元,惟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所載債務人溢領200,955元)
三、對債務人麥何奕醴請求之依據。
四、貴公司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承租人為伯獅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貴公司與債務人間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全文影本。
五、債務人麥何奕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