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萬普生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