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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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曉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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