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黃宇泰 被告 陳志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3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