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94號

原告 顏澤宇

被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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