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94號
原告 顏澤宇
被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794號
原告 顏澤宇
被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