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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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木彬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性交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9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5年12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