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江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柒佰捌拾柒元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零柒元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麗玲於民國9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分別申請新臺幣0000000元、400000元、41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即為2.35%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江麗玲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新臺幣00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4.5%,即為5.87%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江麗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分別申請新臺幣0000000元、00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即為2.35%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0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5%│││546976││9月30日起│││││4元│││││├──┼───┼─────┼──────┼──────┼───────┤│002│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5%│││331488││9月30日起│││││元│││││├──┼───┼─────┼──────┼──────┼───────┤│003│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5%│││339787││9月30日起│││││元│││││├──┼───┼─────┼──────┼──────┼───────┤│004│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87%│││169387││9月30日起│││││1元│││││├──┼───┼─────┼──────┼──────┼───────┤│005│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5%│││176200││9月16日起│││││7元│││││├──┼───┼─────┼──────┼──────┼───────┤│006│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35%│││117467││9月16日起│││││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6976││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1488││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9787││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387││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200││0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江麗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467││0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