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陸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