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沈志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乙○○之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之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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