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盛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范心燕 (PHANTHIYE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6,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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