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豪 訴訟代理人 祝安宏
尤挹華 律師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佩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萬6240元、297萬元,合2035萬6240元,應繳裁判費為28萬6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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