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進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過失傷害部分略以:廖進財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宜蘭市○○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公園路口,其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雖雨、然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自後撞擊前方停等紅燈,由 楊愉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其人車倒地,受有下背痛右側手部挫傷之傷害(被告另涉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愉萱告訴被告廖進財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