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海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渝 律師被上訴人坤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均請於14日內提出RHL於2000年11月30日簽發之期中理算報告、2001年3月9日致函上訴人要求給付之函文、救難公司救助費用和解文件(包括日期及內容),並均附中文譯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