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96年1月離職之原因為何?若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有失業補助金?若無,並應說明其原因。
⒉債務人自承其於97年2月始於垛媚兒美髮工作,何以在職證明
書上到職日期為97年6月30日?又債務人 陳報 96年1月離職後,一直找不到合適工作,直到97年2月始找到美髮院之工作,然其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表示,96年10月1日至97年
1月31日任職於乙爵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萬2,000元?請用表格方式詳列債務人自95年8月起迄今,工作變遷狀況為何?每月薪水若干?歷次工作離職原因為何?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⒊說明債務人每月電話費高達1,500元之原因。(不得泛稱工作
需要或生活必需,需詳細說明其原因),並提出98年1月迄今之電話費繳費單據(請向繳費機關申請)。
⒋提出98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