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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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70號
上訴人 陳佳瑜
被上訴人 韋訓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9月16日寄存,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