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4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69號
原告 王菀妤
被告 李秉竑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98、290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4、12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