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 張憶如 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