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336號),本院認為不宜,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後附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 人金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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