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債權人裕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偉租賃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債務人公司之全名及組織型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全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9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其組織型態,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