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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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36號聲請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 賴見強 所有如附件所示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見強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1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見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賴見強之遺有如附件所示之遺產,部分債務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8901號執行案件進行抵押物拍賣清償,被繼承人剩餘債務尚有新臺幣(以下同)10,322,821元,為清償債務之必要,爰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0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遺產清冊及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債務明細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