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訴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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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訴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易字第七十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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