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八十九年二月廿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院重開調查證據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江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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