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861號債權人 梁秀霞 債務人 謝郭春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郭春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繼承系統以釋明聲請人為唯一繼承人事實(依據民法第一一五一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