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73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丁世芬 、 郭武博 、 莊翠雲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