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告寅○○
己○○辰○○癸○○卯○○辛○○乙○○丁○○庚○○丑○○壬○○戊○○○丙○○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給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均受僱於被告,詎被告分別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民國91年及96年之工資,經原告於96年9月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告於調解會議中雖承認確積欠原告91年及96年工資,惟表示公司營運不佳希能分期發放云云,因未獲原告同意,故調解不成立。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勞務對價之工資應直接給付,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付工資,於法未合。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惟現無力清償,須等到法院拍賣後再分配予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未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91年及96年度之工資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請求金額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縣政府函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其現在無力清償等語抗辯,惟對於原告之請求並無影響。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91年及96年度工資未付,已如上述。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被告已逾期未給付工資,依本件勞動契約及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應給付總額」所示之工資,於法有據。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如附表應給付總額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96年度勞訴字第75號│├─┬────┬────────────────────────┬─────────┬─────┤│編│原告│91年度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96年度積欠薪資│應給付│││├────┬────┬────┬────┬────┼────┬────┤││號│姓名│7月│8月│9月│10月│11月│8月│9月│總額│├─┼────┼────┼────┼────┼────┼────┼────┼────┼─────┤│1│寅○○├────┼────┼────┤23,000元│24,000元├────┤23,000元│70,000元│├─┼────┼────┼────┼────┼────┼────┼────┼────┼─────┤│2│己○○├────┼────┼────┤26,000元│24,000元├────┤24,000元│74,000元│├─┼────┼────┼────┼────┼────┼────┼────┼────┼─────┤│3│辰○○├────┼────┼────┤10,000元│18,000元├────┤18,000元│46,000元│├─┼────┼────┼────┼────┼────┼────┼────┼────┼─────┤│4│癸○○├────┼────┼────┤13,000元│13,000元├────┤17,000元│43,000元│├─┼────┼────┼────┼────┼────┼────┼────┼────┼─────┤│5│卯○○├────┼────┼────┤26,000元│26,000元├────┤29,000元│81,000元│├─┼────┼────┼────┼────┼────┼────┼────┼────┼─────┤│6│辛○○├────┼────┤18,000元│18,000元│20,000元├────┤22,000元│78,000元│├─┼────┼────┼────┼────┼────┼────┼────┼────┼─────┤│7│乙○○├────┼────┼────┤23,000元│23,000元├────┤25,000元│71,000元│├─┼────┼────┼────┼────┼────┼────┼────┼────┼─────┤│8│丁○○├────┼────┼────┤33,000元│35,000元├────┤35,000元│103,000元│├─┼────┼────┼────┼────┼────┼────┼────┼────┼─────┤│9│庚○○├────┼────┼────┤27,000元│27,000元├────┤26,000元│80,000元│├─┼────┼────┼────┼────┼────┼────┼────┼────┼─────┤│10│丑○○├────┼────┼────┤2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0元│├─┼────┼────┼────┼────┼────┼────┼────┼────┼─────┤│11│壬○○│21,000元│27,000元│26,000元│27,000元│26,000元├────┤30,000元│157,000元│├─┼────┼────┼────┼────┼────┼────┼────┼────┼─────┤│12│戊○○○├────┼────┼────┤21,000元│20,000元├────┤26,000元│67,000元│├─┼────┼────┼────┼────┼────┼────┼────┼────┼─────┤│13│丙○○├────┼────┼────┤20,000元│20,000元├────┤20,000元│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