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0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博協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涂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