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宛庭 即 李瓶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宛庭即李瓶秀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變更登記為「 陳嘉賢 」,有最新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公司登記查詢明細附卷可憑。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公司大、小章;若欲委任代理人,亦應提出新委任狀;聲請人於107年1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