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告辛○○
庚○○乙○○甲○○己○○戊○○○丁○○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莊雯琇 律師複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林維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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