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離上址,上址截至九十三年六月六日之前均係由原告居住,被告住所地則係在臺北市○○區○○街○○號八樓等情,為兩造所是認,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明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