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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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