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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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林淑惠
被 告 吳鎮忠
訴訟代理人 徐琡金
徐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黃楷倫
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另請,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具狀
提出被告黃楷倫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以利訴訟進行
。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