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黃莉文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麒雅台北市私立優寶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陳若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五分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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