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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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志強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志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志強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101年6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孫志強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重刑,被告孫志強可預期將來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孫志強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孫志強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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