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文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文強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業經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第16條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登載,有內政部戶役政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對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爰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